分期繳稅利息 可列費用
2025.02.08
文章引用自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8532291?from=udn_ch2cate6644sub7243_pulldownmenu_v2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,營利事業若因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繳納稅捐,可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的相關規定,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。針對分期繳納所產生的利息,營利事業可以將其列為營運成本,作為費用來處理。
根據「營所稅查核準則」的規定,營利事業支付的利息,在以下六種情況下,可以列為費用:
1. 補繳暫繳稅款時所產生的利息。
2. 因結算申報中費用、成本或損失超出限額,經核定補稅後所產生的利息。
3. 申請分期繳稅時所加計的利息。
4. 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後所產生的利息。
5. 自動補報漏稅款並補繳後所產生的利息。
6. 稅法規定的滯納利息。
然而,南區國稅局也提醒,滯報金、怠報金、滯納金等罰款,以及各種稅法處罰的罰鍰,由於這些是針對違反稅法的處罰性支出,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營利事業應注意此類規定,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面臨補稅或其他相關問題。
根據「營所稅查核準則」的規定,營利事業支付的利息,在以下六種情況下,可以列為費用:
1. 補繳暫繳稅款時所產生的利息。
2. 因結算申報中費用、成本或損失超出限額,經核定補稅後所產生的利息。
3. 申請分期繳稅時所加計的利息。
4. 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後所產生的利息。
5. 自動補報漏稅款並補繳後所產生的利息。
6. 稅法規定的滯納利息。
然而,南區國稅局也提醒,滯報金、怠報金、滯納金等罰款,以及各種稅法處罰的罰鍰,由於這些是針對違反稅法的處罰性支出,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營利事業應注意此類規定,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面臨補稅或其他相關問題。